关于印发《江南大学学生重大疾病补助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2016-05-30 10:14:37    点击次数:

 

江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江大校办〔2016〕13号

 

关于印发《江南大学学生重大疾病

补助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单位)、各部门:

《江南大学学生重大疾病补助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已经2016年第3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2016年4月26

 

 

 

 

 

江南大学学生重大疾病补助实施办法

(2016年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学生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学生居民医疗保险为主体、学生医疗补助等为辅助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增强学生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抗风险的能力,根据无锡市相关政策与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审核部门

江南大学学生医疗补助金,由学生工作处、校医院、财务处共同审核,由校学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准。

二、经费来源及使用

由无锡市社保中心根据我校大学生居民医保费使用情况,年终医疗费用控制总额有结余的,社保资金结余部分的60%直接划拨到我校,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大学生个人负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补助,不得挪作他用。

三、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在校缴纳居民统筹医保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在当年度因住院和门诊产生个人自理的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者,可申请医疗互助金补助。

四、补助标准与比例

医疗补助金额视学生当年医疗费个人承担部分进行分段计算:

30015000元区间补助超出3000元部分的40%;

500110000元区间补助超出5000元部分的45%

1000120000元区间补助超出10000元部分50%;

20001元以上部分补助超出20000元部分60%。

医疗补助金及意外伤害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

如年度自费总额超过100000元以上的学生,可经过各审核部门讨论,适当增加补助金额,补助总额可提高至50000

在校学生因各种原因发生紧急情况,如抢救、人道主义救助等,所需的医药费支出,由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写明原因,经审核部门审核,校学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可给予医药费报销或补助。

五、办理程序

补助工作每学期开展一次,时间为6月中旬、12月中旬。申请医疗互助金补助的学生,由患者本人或家属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时间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填写、学院审核的《江南大学学生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补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当年度医疗门诊或住院收费票据原件;

(三)当年度无锡市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单(门诊或住院)原件;

(四)当年度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复印件加商业保险报销回单原件;

(五)当年度生源地新农合等医疗报销回单原件;

(六)门诊病历复印件及出院小结复印件。

(七)凡危重病人抢救需外购自费药品必须提供医院处方以及药店的合法票据,票据要注明患者姓名和具体的药品名称及数量,其他收据无效。药品只限于抢救及治疗用药。

有关说明:

1. “健”、“食”字号不予补助;涉及美容、整容内容不予补助自行外购药品发票及收据,一律不予补助。

2. 本办法所称“医疗费用”指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基本医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

3. 学生在校期间自伤自残或因打架、斗殴、酗酒等违纪行为造成的伤害,不属于本办法补助范围。

六、审核及发放办法

学生工作处负责在籍在校生的申请及初步统计工作;校医院负责自费金额审核;学生工作处、校医院、财务处按以上原则确定补助金额;校学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准补助金额并公示。校医院负责医疗互助金的发放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凡申请者,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提供真实有效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反,将追还补助款项并取消其享受医疗补助的资格。

 

校长办公室                              2016年4月26日印发